所有救灾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保资金专户”中设立“救灾分户”。各渠道筹集的救灾资金,要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收到的救灾资金,要及时汇缴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资金专户”,不得“坐收坐支”。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拨付救灾资金,保障资金拨付的及时、畅通。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救灾资金发放专户”,根据救灾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救灾资金发放专户”。
县区人民政府要向灾区群众公布救助标准、享受救助条件及救灾款物数量。救助人员名单要在村组公示后,由受灾群众到乡镇领取,不得代领。救灾资金发放后,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对救灾物资要建立严格的领放制度。对发放的各类物资,要分种类、数量、发放地区造表登记。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实相符。
市、县区审计、监察部门要把这次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计划,对救灾资金从筹集、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计和监察。重点查处滞拨滞留、违规分配、弄虚作、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各项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安全、合规、有效。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贪污浪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严格控制和压缩临时性及一般性经费支出。要在保证职工工资、正常公用经费和重点项目建设支出的前提下,全力压缩临时性经费支出,在正常经费支出之外申请的临时性经费一律不再解决。市本级已对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会议费、修购费等支出进行了压减,其中公用经费压缩10%,会议费和修购费分别压缩20%。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进行压减。从6月份起,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一律停止购置公务用车和大型办公设备。节约出来的资金,一律用于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三、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各级财政要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对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税收入以及历年结转专项进行逐项清理,能够压减的要大力压减,集中力量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早分配下达各类专项资金,确保支出及时实现,支出效益及早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