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厉行节约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的特大地震严重波及到我市全境,各县区均遭受不同程度灾害。面对突如其来的地震灾情,市委、市政府迅速反应,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目前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进行。5月30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了安排部署。为了贯彻落实省上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切实支持全市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厉行节约,确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定市政办发电〔2008〕62号),切实提高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水平,加快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妥善安排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救灾资金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救灾专户的利息收入;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救灾的资金。救灾物资包括以下方面筹集的实物资源:通过国家和省上统一调配灾区的各类救灾物资;省财政、民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专项采购,用于灾区救灾的各类物资;社会各界捐助灾区的救灾物资。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均要设立接收捐助的银行账户,跨省、市、县政府捐款及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款,直接汇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个人捐款,直接汇入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开设的专户。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接收捐款,因特殊原因接收的,要于接收次日缴入财政或民政部门开设的专户,不得自行处理捐款。
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解决灾区群众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需要。支付地震灾区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因灾损毁房屋的修缮补助。灾后重建恢复阶段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补助。各部门、各单位经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的救灾支出,资金可由同级财政统一支付。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要按指定用途安排使用,如有结余,纳入灾后重建资金统一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城乡低保以及非受灾地区的困难群众危房建设等非救灾项目的支出,更不得抵顶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市县配套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如捐助者有明确意愿(符合国家规定使用范围的),要按照捐助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由政府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