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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高速铁路(天津段)征地拆迁和管线迁改工作的通知

  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京沪高速铁路(天津段)征地拆迁和管线迁改费用标准。
  (一)征地拆迁费用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7〕2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2.拆迁数量及安置补偿标准。⑴拆迁数量及确认程序按《实施协议》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提前由土地整理、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先期拆迁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垫付借贷资金回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85号)执行;⑵村民住宅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沿线区县人民政府现行的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或现状评估给予确定;⑶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执行。
  (二)管线迁改费用标准。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概算、国家及行业标准、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及工程概预算定额执行。
  三、征地拆迁和管线迁改的资金支付
  (一)征地拆迁资金的支付方式。
  1.市交委、铁投公司与京沪公司签订资金支付协议,明确约定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渠道和支付方式。
  2.经市交委见证,由铁投公司分别与铁路沿线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征地拆迁协议,明确资金支付方式。
  3.经市交委、京沪公司(或其指定代表)见证,铁投公司按征地拆迁进度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资金。
  (二)管线迁改资金的支付方式。
  1.铁投公司与京沪公司签订资金支付协议,约定管线迁改资金的拨付渠道和支付方式。
  2.由城投咨询公司组织水、电、气、热、通讯等专业部门编制管线迁改方案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路由。
  3.经市交委、京沪公司、铁三院、铁投公司对管线迁改方案和概算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确认后,按本市有关规定,由城投咨询公司依法组织实施。
  4.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手续。
  由征地拆迁和管线迁改引起的各种费、税,如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勘测定界费、工作经费、代建费、征地拆迁管理费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记入天津市的出资。
  四、工程临时用地的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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