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制订应急工作方案: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重大传染病、常见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5)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5.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6.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7.市、县(区)爱卫会
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爱国卫生运动。把整治内外环境、改善卫生面貌作为重点,清除垃圾、积留污水、污物及蚊蝇孳生场所。城镇要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改善;农村要抓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卫生管理及改水、改厕工作,提高综合环境卫生质量。
4.3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区)应根据其他县(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 分级反应
I级应急反应由国务院和卫生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II级应急反应由省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Ⅲ级应急反应由市政府和市卫生局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IV级应急反应由县(区)政府和县(区)卫生局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 现场处理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消毒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应急队伍按照省、市、县(区)级顺序依次撤离现场。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县(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3 院内医疗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