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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县(区)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县(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省级流感/人禽流感监测点;各县(区)要指定一所综合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点;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县(区)可适当增加监测点。
  3.2 预警
  市、
县(区)卫生局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区)卫生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区)卫生局可直接上报卫生部。
  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 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图(见附表二)
  3.4 病例诊断
  1.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需由省级专家组初步判定,由卫生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
  2.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外的其它法定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卫生部没有特定规定诊断要求的,其病例诊断由当地专家组确认。
  4.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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