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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对设区市级被评单位的评议分数统计。根据群众满意度调查、检查评估情况进行综合打分,采取百分制计分,计分方法如下:(1)群众满意度调查占民主评议总分的70分。采用“多指标综合计分”,分“总体满意度评价”和“工作中存在不良行为评价”两大部分,其中,“总体满意度评价”占群众满意度调查总分的70%,设定“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对应分值为09、08、07、06、05;“工作中存在不良行为的评价”占群众满意度调查总分的30%,设定“不存在”、“有但不严重”、“严重”、“非常严重”四个等次,对应分值为10、08、07、05。(2)交叉检查评估占民主评议总分的30分。
  2对省直被评单位的评议分数统计。根据问卷测评、设区市级被评单位群众满意度调查、督促整改落实三个方面进行综合打分。采取百分制计分,计分方法为:(1)问卷测评和设区市级被评单位群众满意度调查占民主评议总分的70分。其中,问卷测评占40分,设定“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对应分值为09、08、07、06、05,另设“不了解”一栏,不计总分;设区市级被评单位群众满意度调查占30分,由省民主评议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直被评单位对应设区市一级所有被评单位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求取平均分计算得出。(2)督促整改落实占评议总分的30分,由省民主评议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直被评单位对应设区市一级所有被评单位交叉检查评估分值,求取平均分计算得出。
  省国防科工办、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南昌铁路局因机构设置或服务对象特殊性等原因,对其民主评议的计分方法为:(1)问卷测评占民主评议总分的70分;(2)本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占评议总分的30分,由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其进行检查评估。
  3根据设区市级被评单位的评议结果,对各设区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综合排名。计分方法如下:每个设区市对应省实际有的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服务行业被评单位的民主评议最后结果的平均分,即为该设区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某一设区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最终得分=该设区市级实际被评单位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最终得分之和÷该设区市级实际被评单位数。
  (六)公布结果,总结表彰。省、市、县三级政府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结果。省、市、县政府分别召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总结表彰会。省政府对45个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省直被评单位排名在前十名的(其中:行政执法单位4个,行政管理单位6个)予以表彰并授予“2008年全省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奖牌,对排名在前二十名的其他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按惯例对表彰和表扬单位的干部职工予以奖励;对13个省直服务行业被评单位排名在前三名的予以表彰并授予“2008年全省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奖牌,对排名在前六名的其他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按惯例对表彰和表扬单位的干部职工予以奖励。省政府对省行政执法、省行政管理、省服务行业对应设区市级被评单位,在民主评议中分别排名靠前的单位予以表彰,授予“2008年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对获得第一名的单位干部职工予以奖励,具体表彰范围为:省直对应设区市一级的被评单位有11个的,表彰前三名的单位;多于6个但不足11个的,表彰前二名的单位;不足6个的,表彰第一名。省政府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综合得分排名前三位的设区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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