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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咪表泊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咪表泊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咪表泊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咪表泊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岳阳市中心城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咪表管理,是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专业规划,共同制定规划设计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道路上标示停车泊位线、设置告示牌、安装智能化电子收费计时器咪表,供机动车辆临时停车的公共停车处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实施咪表管理路段临时停车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处咪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咪表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负责停车处咪表系统的投资建设及日常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停车处咪表管理范围内,明示自动收费设施的使用守则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实行停车咪表收费管理的路段,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咪表经营企业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标准GB5768--1999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设置停车泊位,并完善标志、标线、标牌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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