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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计划内住院分娩补助办法和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暂行标准

  计划内住院分娩,平产补助 200元,剖宫产补助 400元,病理性产科按住院补助办法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统筹中建立二次补偿制度,对参合农民享受住院统筹补偿后超过封顶线的大额医药费用进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可以对超过封顶线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并实行限额控制;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以及其他除外责任费用不得纳入二次补偿结算费用。责任不明确的意外伤害医疗费是否给予补偿及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住院基金中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按以下标准执行:

  县市补偿起付线:一级定点医院(含未等级评审的乡镇卫生院) 100元,县市级定点医院 300元,市级二级医院(含市级未等级评审医院) 400元,三级定点医院 500元,省级定点医院 700元,县市定点中医院 200元。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院(含未等级评审的乡镇卫生院) 65%,县市级定点医院 60%,省、县市级定点中医院 65%,市二级定点医院 50%,市三级定点医院 45% 。邵东、新邵、邵阳、隆回四个县病人流向结构特殊,参合农民患病到市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为 45%,市三级定点医院为 40%。

  市辖三区补偿起付线:一级定点医院(含未等级评审的乡镇卫生院) 100元,区级定点医院 300元,市级二级医院 500元,市级三级和省级定点医院 700元,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院(含未等级评审的乡镇卫生院) 60%,区级定点医院 55%,市级二级定点医院 45%,市三级定点医院 35%。

  全市参合农民患大病到省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实际补偿比统一定为 30%,补偿封顶线全市统一为 30000元。 2008年全市总体住院费用实际补偿率力争达到 45%以上。

  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控制在 15种左右,各县市区按年度设置补偿起付线,不同的病种、不同的病情程度应确定不同的费用补助比例和年度补助最高限额,补助对象的确定要制定严格的诊断标准与审批程序。国内无法替代的各类进口导管(套、丝)、体内放置材料、人造器官、器官或组织移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核磁共振( MRI)、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 CT)、彩超、冠脉造影、心电监测、动态心电图以及其它单项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较高的项目,经严格掌握使用指征,其费用按 40%纳入补偿范围。参合农民在本市范围内任一一、二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补偿比、封顶线,均按当地一、二级定点医院同等对待。参合农民年内在同一级别医疗机构住院两次以上的,只执行一次起付线;年内由下级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只执行最高级别医疗机构一次起付线,下级医疗机构费用不再执行起付线。需在本县市区以外定点医院住院的,必须向本县市区合管办报告或办理相关手续。省内非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偿。省外非定点医院的起付线和补偿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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