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办学,依法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未经备案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虚假或擅自改动已经备案内容、逾期刊登及涂改招生简章和广告有效期的,由备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通报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备案管理部门应在工作时限内完成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工作,逾期不办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2:
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申请表(式样)
教育机构名称
|
| 负责人
|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办学许可证
编 号
|
| 学校联系人
及 电 话
|
|
播发范围
|
| 媒体名称
|
| 播发形式
| 报纸、电视、电台、网络散发
|
广告备案号
|
|
广告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广告内容可另附)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学校(章)
年 月 日
|
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