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招生人数。
(八)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证书类别注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九)招生简章和广告涉及到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数量等基本条件数据时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正在建设或规划中的项目必须注明;涉及师资情况时必须注明专、兼职,区分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涉及获得的各种荣誉、奖项及其他有特定指向内容的,备案时应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七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学校提交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设置备案号,加盖备案公章后交付学校。
第八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在核准的期限内有效,逾期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备案有效期内不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学校如需对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更改、变动,应重新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号、办学许可证号统一印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首页的右上角;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十五日内,将所发布的广告样刊送备案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部门为民办学校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我省民办学校在省内跨地区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过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再报请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发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广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要求到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外省民办学校来我省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需出具其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备案证明,并到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只限本民办学校使用。不得将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资格转让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联合”办学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变相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联合办学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以批准的招生学校名义申请和发布。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