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须按照本办法对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在本省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于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向学校审批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经备案后方可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民办中等专业学校须经学校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民办学校在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时,应当交验如下材料:
(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申请表》。
(三)能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需同时出示有关部门关于该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如包括“联合或委托培训”等字样,应提交有关证明并注明出处。
(六)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晰、规范、合法。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广告备案号,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及具体校址。
(二)学校类型,注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
(三)招生类别(学习形式),注明全日制、业余、函授(或远程教育)。
(四)学历层次,注明普通本科、普通高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高中、初中、小学、自考助学本科、自考助学专科、培训等。
(五)学习时限。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