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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11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分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禁止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408号)要求,我市各类中介机构应自2007年1月1日彻底停止经办社会保险费业务,并应在2007年3月15日前将代收但尚未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入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转移、挪用、滞留。但据市审计局审计发现截至2007年末,仍有部分中介机构存在应退未退代收社会保险费余额问题。为了严格执行4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维护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缴费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凡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行业和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介绍、人才交流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在2007年以前年度经办社会保险代收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业务,均属此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方式和时限
  (一)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级各类中介机构要按照4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代收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认真纠正违规问题。要把应退未退的代收社会保险费余额作为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抓实抓细,并做好接受市劳动保障部门抽查和有关部门全面审计检查的准备。
  (二)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切实保护参保缴费人员的利益。各中介机构应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积极与缴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联系,抓紧清退各账户的社会保险费余额。
  1.对代收的社会保险费要按交款人逐一核对,逐一清理;对属于代缴期限内(即以前年度)的,经本人同意可由中介机构一次性代缴;对多收的款项予以退还。
  2.对因缴费人员的调离、单位经办人员的变动、异地社保机构的转入和与存档缴费人员联系困难等原因,不能一次性清退的代收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要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告,力争做到全面清退,减少遗留问题的发生。
  3.对应退未退的代收社会保险费余额要进行结构分析,除2004年以前年度累积代收社会保险费形成的利息外,应全部清退,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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