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先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凡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在救灾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认定前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灾区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简化支付手续,用人单位可凭医疗票据直接予以报销。
受伤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在抗震救灾中因工死亡或失踪人员,在工伤认定前优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对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因治疗工伤需在零售药店购置的药品,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抗震救灾工作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到坐落地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六)努力简化待遇支付程序,缩短待遇支付周期。为确保抗震救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做好结算服务工作,靠前服务,及时拨付。
五、切实维护灾区进津务工人员的权益
(一)加大维护灾区进津农民工权益的工作力度。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部门,对涉及灾区进津务工人员的劳动保障投诉举报、劳动争议案件、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经办等要遵循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实行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快速处理机制,体现我市对灾区进津务工人员的关怀。
(二)对于在岗的灾区进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要确保他们的工作稳定。对于灾区务工人员要求返乡的,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保证灾区农民工能够及时返乡和顺利重返工作岗位。对于辞工返乡的灾区务工人员,要求用人单位结清工资,坚决杜绝拖欠工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机构,明确责任。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及有关单位要建立专项工作组织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和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的职责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地快速、有序推进。为确保各项工作信息的及时传递,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及有关单位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领导、一个牵头部门和2名专职联系人,于6月13日前将名单和联系电话号码(含手机)报送市农民工办。
(二)深入企业,开展慰问。迅速组织慰问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局及有关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灾区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多形式地开展慰问活动,切实了解他们的困难,安抚他们的情绪。对灾区来的农民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对有返乡意愿的重灾区农民工,要设法提供交通上的便利,保证他们能够尽快返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