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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四)对灾区来津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通过就业见习,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职业技能,促进就业。见习基地所在单位要尽可能多留用灾区籍见习学生。
  (五)积极开展四川、甘肃两省的劳务协作。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四川、甘肃两省及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口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多层次、多渠道组织落实就业岗位,引导灾区劳务人员到本市实现就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要适时组织部分用人单位奔赴灾区,举办现场招聘活动,组织灾区劳务人员来津就业。
  (六)及时支付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灾区在津务工人员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应简化程序,随来随办,及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确保其基本生活。同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需求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岗位推介等服务,促进其尽快就业。
  三、积极开展对地震灾区的职业技能培训援助工作
  (一)积极开展对灾区在津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培训援助工作。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免费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二)援助灾区技工院校在校生继续完成学业。组织本市国家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积极接收灾区学生到本校对口专业学习。
  (三)援助灾区技工院校重建。帮助灾区技工院校尽快重建校园,组织我市技工院校做好募集教材、教具、实训设备等准备工作,用于灾后技工院校恢复重建。
  四、全力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
  (一)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凡参加抗震救灾的本市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政策法规,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对确认因工外出在地震灾区发生工伤的,也要予以工伤认定。
  (二)简化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工作程序。凡在抗震救灾中发生伤亡的人员,要做到工伤认定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残鉴定工作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切实为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待遇支付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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