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温政发〔2006〕34号 2006年3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事故,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含城镇,下同)范围内的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一套产权房出租给一户家庭居住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房管、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的村(居)民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订防火公约,组织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出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