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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温政发〔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含城镇,下同)范围内的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一套产权房出租给一户家庭居住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承担领导责任、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和出租承租双方承担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居住出租房信息共享平台,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牵头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整合辖区治保、物业等其他辅助力量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消防安全隐患,督促出租方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责任书,协调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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