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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8]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8]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信息产业局、市商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重庆日报报业集团、重庆广电集团(总台)、重庆出版集团、成铁重庆办事处、重庆机场集团、重庆长江轮船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对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尤其是民族平等政策的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于5月25日前报送市民宗委,由市民宗委汇总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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