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8〕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精神,省卫生厅制订的《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
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
(省卫生厅 二○○八年六月)
第一条 为了解决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缺少乡村医生等问题,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国务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
《条例》规定,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但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系统化教育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允许其申请到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到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注册到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遵守
《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卫生区域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名单,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边远山区、海岛村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村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