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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四)严格支出。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各级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也不得将捐赠资金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
  四、健全捐赠款物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
  (一)分类统计。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按照捐赠人意愿,分清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款物。
  (二)集中汇总。救灾捐赠款物接收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各市民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汇总统计本级及所属县(区、市)民政部门和慈善协会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情况,逐日报省民政厅。各地红十字会将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情况逐日报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汇总全省红十字会系统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情况,逐日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负责汇总全省情况逐日报省政府。
  (三)透明公开。建立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捐赠工作透明度。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协会、省财政厅等各有关部门,在接收、管理、使用捐赠救灾款物过程中,要畅通信息渠道,共享信息资源,保证救灾信息能够准确汇总、快速统计、及时公布。省民政厅要定期将全省接收捐赠款物和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省红十字会、省慈善协会要按有关规定发布信息。
  五、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完善内部监管。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二)严厉打击非法活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滞拨滞留、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并定期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同时,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肃工作纪律。监察机关要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贪污私分、虚报瞒报、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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