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的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省司法厅、财政厅、卫生厅配合)
8.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省公安厅负责,省综治办、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人事厅、广电局、工商局配合)
10.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交通厅、民航福建安监办、省公安厅负责,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11.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省司法厅、公安厅负责)
12.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要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妇女儿童实行项目倾斜。(省综治办负责,省公安厅、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扶贫办配合)
(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任务分解: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省公安厅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设区市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省公安厅负责)
--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即将制订出台的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培训。(省公安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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