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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垦改革中国土环境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垦改革中国土环境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琼府〔2008〕2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推进海南农垦体制改革,促进农垦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垦区民生问题,现就农垦系统在今后三至五年的改革过渡期内的国土环境资源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赋予农垦一定的自主权,支持垦区按照自身产业结构特点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一)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农垦系统各农场的规划控制指标分列,由农垦总局向所在市县申报,经省级平衡后,再由市县政府审核,统一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前,在符合相关市县的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垦区确需安排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规划调整方案由农垦总局负责组织编制,省及市县两级政府和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及时优先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二、优先考虑农垦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和土地供应
  (三)省农垦总局可以根据垦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统筹平衡后,统一拟订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单独申报。省政府在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时,按照具体项目落实情况,优先保障垦区用地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戴帽下达农垦系统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四)垦区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用地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审批权限,予以优先办理,确保农垦系统各类建设用地的及时供应。
  (五)垦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积极扶持垦区盘活利用土地资源,解决垦区民生问题
  (六)垦区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时应补缴的40%土地出让金、因土地用途及容积率改变应补缴的地价差额以及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收入,直接缴交到省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按照“专帐收缴核算,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有关部门按照预算支出的规定渠道拨付给省农垦总局,由省农垦总局统筹用于解决垦区内社会和民生问题。
  (七)在土地开发整理方面优先安排一批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专项用于垦区谷物农场与并场队等区域的土地整理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垦区农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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