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鉴定合议组的鉴定结论,制作鉴定意见书。
(一)估价报告不存在影响估价结果的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
(二)估价报告存在影响估价结果的技术问题的,应当由估价机构纠正错误,并在指定时间内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未按本规则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在指定时间内重新出具估价报告,或者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仍存在影响估价结果的技术问题的;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另行指定其它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或者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出具定量鉴定意见书。
第十八条 鉴定意见书包括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鉴定意见书。主任委员因故不在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条 鉴定时间一般为自受理鉴定委托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城市房屋拆迁鉴定,自受理鉴定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鉴定,鉴定时间由鉴定委托人与专家委员会协商议定。
第二十一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下列鉴定资料整理归档:
(一)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书;
(二)鉴定受理材料;
(三)鉴定工作中调查取证材料;
(四)有关会议记录;
(五)涉及鉴定工作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鉴定费由鉴定委托人先行支付。
维持估价报告的,鉴定费由鉴定委托人承担;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的,鉴定费由原评估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鉴定合议组成员以及协助鉴定工作人员应对鉴定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四条 鉴定中,发现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估价师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