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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暂行规则

  鉴定合议组组成人员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类委员不得少于五分之三。鉴定合议组工作由组长负责。
  第九条 鉴定合议组成员以及协助鉴定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鉴定项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鉴定项目的当事人有已知的利害关系;
  (三)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十条 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及利害关系人,可在被告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鉴定合议组组成人员的回避。
  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鉴定合议组成员的回避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
  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决定,及时增补鉴定合议组成员。
  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到调档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估价技术报告和有关资料送交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完成档案调阅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鉴定委托书及有关资料送交鉴定合议组成员。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当报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鉴定合议组按以下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一)查阅资料;
  (二)现场查勘;
  (三)评估机构陈述;
  (三)集体评议和表决;
  (四)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鉴定合议组对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技术路线、估价方法、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的确定方法等技术问题进行审议。
  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鉴定合议组难以做出鉴定结论的,由鉴定合议组提出初步鉴定结论后,提交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委员总数1/2以上意见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鉴定合议组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鉴定意见。
  鉴定合议组组长综合鉴定组成员意见后做出鉴定结论。
  经鉴定组2/3以上成员签字鉴定结论方能成立。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有保留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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