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暂行规则
(琼府办[2008]52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行为,客观、公正、公平地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维护房地产价格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范,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当事人、拆迁当事人或房地产价格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裁决等部门可以委托鉴定。
鉴定委托人应配合专家委员会调查取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第五条 委托鉴定应填写鉴定委托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鉴定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
(三)鉴定费缴费证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所鉴定的报告存在异议并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委托鉴定。
第七条 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鉴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组成鉴定合议组,并将鉴定合议组组成情况告知委托人及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同时,向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调阅有关档案。
调阅的档案包括技术报告、评估标的物的有关证明文件、工作底稿等资料。
第八条 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托鉴定项目的情况,从专家委员中选取五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鉴定合议组,并确定鉴定合议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