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决定,及时增补鉴定合议组成员。
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到调档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估价技术报告和有关资料送交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完成档案调阅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鉴定委托书及有关资料送交鉴定合议组成员。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当报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鉴定合议组按以下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一)查阅资料;
(二)现场查勘;
(三)评估机构陈述;
(三)集体评议和表决;
(四)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鉴定合议组对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技术路线、估价方法、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的确定方法等技术问题进行审议。
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鉴定合议组难以做出鉴定结论的,由鉴定合议组提出初步鉴定结论后,提交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委员总数1/2以上意见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鉴定合议组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鉴定意见。
鉴定合议组组长综合鉴定组成员意见后做出鉴定结论。
经鉴定组2/3以上成员签字鉴定结论方能成立。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有保留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鉴定合议组的鉴定结论,制作鉴定意见书。
(一)估价报告不存在影响估价结果的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
(二)估价报告存在影响估价结果的技术问题的,应当由估价机构纠正错误,并在指定时间内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未按本规则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在指定时间内重新出具估价报告,或者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仍存在影响估价结果的技术问题的;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另行指定其它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或者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出具定量鉴定意见书。
第十八条 鉴定意见书包括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