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委托人应配合专家委员会调查取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第五条 委托鉴定应填写鉴定委托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鉴定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
(三)鉴定费缴费证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所鉴定的报告存在异议并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委托鉴定。
第七条 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鉴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组成鉴定合议组,并将鉴定合议组组成情况告知委托人及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同时,向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调阅有关档案。
调阅的档案包括技术报告、评估标的物的有关证明文件、工作底稿等资料。
第八条 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托鉴定项目的情况,从专家委员中选取五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鉴定合议组,并确定鉴定合议组组长。
鉴定合议组组成人员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类委员不得少于五分之三。鉴定合议组工作由组长负责。
第九条 鉴定合议组成员以及协助鉴定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鉴定项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鉴定项目的当事人有已知的利害关系;
(三)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十条 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及利害关系人,可在被告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鉴定合议组组成人员的回避。
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鉴定合议组成员的回避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