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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房地产价格鉴定工作需要;
  4有足够的时间参与房地产价格鉴定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选聘与解聘
  (一)委员按自愿加入的原则,由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的方式产生。
  (二)委员任期为三年,任期满后聘任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予以续聘。
  (三)委员离开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聘任机关予以解聘。
  五、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所参与鉴定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有表决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
  (二)对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参与面向社会的市场化服务,可享有相应的报酬;
  (四)优先获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五)有义务认真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六、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标准的确定
  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七、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的制定
  专家委员会有关履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职责和具体工作程序,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行为,客观、公正、公平地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维护房地产价格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范,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当事人、拆迁当事人或房地产价格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裁决等部门可以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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