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房地产价格鉴定工作需要;
4有足够的时间参与房地产价格鉴定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选聘与解聘
(一)委员按自愿加入的原则,由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的方式产生。
(二)委员任期为三年,任期满后聘任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予以续聘。
(三)委员离开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聘任机关予以解聘。
五、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所参与鉴定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有表决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
(二)对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参与面向社会的市场化服务,可享有相应的报酬;
(四)优先获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五)有义务认真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六、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标准的确定
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七、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的制定
专家委员会有关履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职责和具体工作程序,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行为,客观、公正、公平地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维护房地产价格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范,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当事人、拆迁当事人或房地产价格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裁决等部门可以委托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