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管理要求。
1.各共保体应当制定和遵守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章程,明确共保人各方责任与义务,及时进行保费、赔付及经营管理费用的分摊,主承保人每半年应向所有共保人通报共保体经营情况。
2.各共保体应当按试点工作要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开发农业保险业务处理系统(包括业务系统、财务系统),设立共保体专用账户,实行分险种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结余滚存、封闭运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3.各共保体年度经营总费用实行包干制。种养业共保体包干费用比为年保费收入的25%;渔船、渔民共保体包干费用比为年保费收入的28%。共保人根据其共保体章程确定的份额分配保费、经营费用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如果橡胶树、香蕉、生猪(不含能繁母猪)保险获得分保,按分保费用追加经营费用。
4.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船东雇主责任险两个险种按年保费收入的20%固定比例提取保险费,用于建立我省海洋渔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主承保人应在提取后及时转入省财政厅农业保险专用账户存储,并清分剩余保费。
5.各共保体应当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海南保监局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建立农业灾情保险理赔情况报告制度。
四、财政补贴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08年我省试点险种分为中央险种和地方险种,并实行不同的财政保费补贴标准政策。
(一)保费补贴标准。
1.中央险种。包括能繁母猪保险和水稻保险。
(1)2008年能繁母猪保险保额、费率仍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制定的标准(保费60元/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执行,我省暂不作调整。其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0%(12元/头),其余80%由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头);海口、三亚、洋浦由省级财政补贴10%(6元/头),本级财政补贴20%(12元/头);其余市县由省级财政补贴20%(12元/头),本级财政补贴10%(6元/头)。
(2)水稻保险保额、费率、保险责任及合同条款由省农业厅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制定,报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其保费由参保者自缴30%,其余70%部分由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
2.地方险种。除能繁母猪保险和水稻保险以外的其他试点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