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提高测绘装备水平。建设省级地理空间信息加工处理基地,加快基础测绘技术装备和设施的升级换代,加快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加强应急测绘装备建设,改善基础地理信息存储管理与服务机构的装备条件,提高地理空间信息采集处理、存储管理和应用服务的能力。加强测绘管理、科研、培训、科普、宣传以及仪器检验检测的场地、场所和技术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测绘装备整体水平。
四、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十)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在现行测绘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理顺和完善测绘行政管理机构,落实职能、人员和工作经费,明确测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加强测绘资质、标准、质量及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法顺畅、监督有力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效能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工作能力。
(十一)完善地方测绘法规。加强测绘法制建设,加快制定或修订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福建省测绘条例》相配套的基础测绘、测绘成果管理、地图管理、测绘市场监管、测绘质量监督、测量标志保护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促进基础地理信息利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建立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定期评估考核制度,创造测绘事业发展良好的法制环境。
(十二)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测绘市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加工、提供和服务的监管力度,加强基础测绘、房产测绘、导航电子地图、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测绘质量监督,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格把关并加强对外国组织或个人来闽测绘的监管。推动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测绘行业组织和有关社团的作用,引导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严禁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测绘市场竞争,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十三)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目录,促进测绘成果的高效利用。加强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发布和使用的管理,建立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其衍生数据产品的保密和使用监管,加强网络地理信息安全管理,保障测绘成果安全。健全测量标志管护网络,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测量标志保护制度,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