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着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和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扩大覆盖面。2008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4.67万人。(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二)扩大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面。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意见》,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农民工参保优惠政策,提高农民工参保率。2008年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5万人。(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总工会参加)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凡本人申请愿意在城镇定居的,为其办理在城镇落户手续。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推诿、拖延,更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系统内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农民工,农民工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并得到政府表彰的农民工,适当放宽落户条件,优先准予在城镇落户。对于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工,在求职务工、司法援助、社会保险、住房贷款、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方面实行市民待遇。(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局、市计生委参加)
(十四)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制度。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认真落实政府责任,将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作为城镇义务教育普及工作的重点来抓。农民工输入地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之中,根据本地农民工子女输入情况,合理配置公办义务教育资源。通过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确保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教育局和市妇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团市委参加)
(十五)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认真执行
建设部等五部委制定的《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和《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第159号政府令)的相关规定,年内出台《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政策扶持和用工单位负责的原则,多渠道提供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抓紧组织建设一批适合农民工租赁的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