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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项目施工现场发生的零星项目的合同价款可按四川当地现行计价依据编制确定。

  3.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二)工程款支付程序。

  1.工程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的预付工程款金额,经援建办负责人审批后拨付至承包人账户。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

  2.工程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前方指挥部提交已完成工程造价的进度报告,前方指挥部审批后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特殊情况下可由前方指挥部、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核实确认进度款额度。预付的工程款应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如发生合同约定以外不可预见的情形,前方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并经援建办核准后,确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周期及额度。

  由上述三方确认的进度款经援建办负责人审批后支付。累计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0%时应停止支付,待工程竣工并完成结算审计后再行付款至95%。

  3.工程结算款支付。

  工程完工后,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1)合同内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援建办复核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后转援建办办理结算。

  援建办按审计的结算价款向承包人支付剩余价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2)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前方指挥部要求承包人或其他施工方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或其他施工方应在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并按上述结算方式结算。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三)援建办、前方指挥部管理费用支付。

  援建办、前方指挥部相关人员因援建项目产生的办公、差旅、食宿、交通、协调等费用,可凭前方指挥部负责人或援建办负责人审批后的票据实报实销。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票据凭证的,由经办人、见证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销。

  (四)应急资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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