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5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