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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十一)加大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市政设施更新改造投入。市财政部门根据宝安区、龙岗区财政状况,特别要考虑光明新区税收来源构成等因素,适度加大对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市政设施更新改造的转移支付力度。请市财政部门牵头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十二)加大国土基金用于市政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的力度。请市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国土等部门,制定深圳市土地出让金收支实施细则,明确土地收益使用范围,提高国土基金用于市政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的比例。

  (十三)进一步完善专项经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体系。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实行市统筹管理、区切块使用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电费附加费等专项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审计。

  (十四)逐步开放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市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除加大政府投资外,可以通过市场融资方式筹集资金,适当吸收非财政性资金参与市政设施建设。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市政设施运营维护者。

  四、周密部署市政设施移交接管工作

  (一)妥善处理市政设施移交接管工作。按照第三轮市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此次移交的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区政府负担。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原村委会和股份合作公司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移交街道办管理、改造、维修、养护,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所移交市政设施的种类、权属、数量、面积等事项及相关权利义务,并由街道办负担相关费用。市政设施在未正式办理移交接收前,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并负担相关费用。

  (二)适当调整市政设施移交范围。《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由各村委会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区政府负责维护和管理,并负担相关费用。村委会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和村民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城市化后仍由原投资者或业主使用、建设和管理,并负担相关费用。现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对于原村委会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和村民居住区内的道路设施,如果已经承担市政道路功能,或部分承担市政道路功能,小区道路和道路附属设施可通过与接受单位签订移交协议的方式,明确所移交设施的种类、权属、数量、面积等事项及相关权利义务,一并移交由政府负责管理和维修养护并负担相关费用。相关设施维护、管理权移交时,其所有权同时通过协议约定无偿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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