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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深府〔2008〕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已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6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一类区。

  包括内伶仃岛及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2.梧桐山一类区。

  包括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及仙湖植物园。

  3.石岩水库-铁岗水库-西丽水库一类区。

  包括石岩水库、铁岗水库及西丽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外围边界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4.排牙山一类区。

  指排牙山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5.大鹏半岛一类区。

  指大鹏半岛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二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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