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深府〔2008〕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已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6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一类区。
包括内伶仃岛及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2.梧桐山一类区。
包括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及仙湖植物园。
3.石岩水库-铁岗水库-西丽水库一类区。
包括石岩水库、铁岗水库及西丽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外围边界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4.排牙山一类区。
指排牙山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5.大鹏半岛一类区。
指大鹏半岛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二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