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对超标、超量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四)加快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科学的减排统计体系。加强减排统计方法培训,健全和完善环境统计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减排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环保、统计、发改、贸工、水务等部门统计数据沟通和衔接。严格执行污染减排季报、年报制度,建立污染减排动态管理台帐,提高污染减排统计信息化水平。
二是加强污染减排监控能力建设,完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2008年6月底前完成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年底前完成调试验收并于环保部门联网。强化重点污染源和污染减排工程治理项目日常监督性监测,准确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况。加强日常监察能力建设,科学配置污染源现场采样和监测仪器装备,配备环境监督执法取证、交通和通讯等设备,提升污染源监察核查能力。
三是深化政府环保责任考核改革,建立严格的污染减排考核体系。在考核方式上,采用年度考核和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考核内容上,重点考核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和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尽快出台《深圳市“十一五”污染减排考核细则》,把污染减排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环保实绩考核,实行污染减排“一票否决”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力、减排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环保实绩考核不及格,并对有关区域实施限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签订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污染减排任务。
(二)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制定按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量核拨污水处理费用的政策,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减排效益。
二是制定发电企业环保表现评估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电力上网。出台含硫率与补贴挂钩政策,促使电厂使用低硫煤和低硫油。
三是制定按总量审批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总量审批额度实施审批,对完不成相应年度污染削减任务的区域,实行环保限批。
四是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支持围绕污染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等改革。
五是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发电,坚决执行高能耗产业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三)加强减排技术研究。
依靠科技力量,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四)加大减排投入。
完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污染减排中的主导地位,按照国家和省对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