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表中百分比为相对2005年累计削减比例。
二、主要任务
(一)强力推进污染减排工程建设。
一是重点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到2010年全市污水二级处理能力达到440万吨/日以上,中心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发展中区域达到80%以上。从2008年至2010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35万吨/日以上,其中2008年底前完成横岭二期污水处理厂和南山污水厂二级生化改造主体工程;2009年底前完成滨河、罗芳污水厂改造及上洋、横岗、平湖、龙田、沙田污水厂扩建,西丽再生水厂、光明、燕川、福永、公明、布吉、埔地吓、葵涌、水头和鹅公岭污水处理厂建成通水;2010年底前福田、坝光污水处理厂建成通水,完成观澜、华为污水厂扩建。详细进度要求及责任分工见附件。
二是完善已建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2008年至2010年,特区外新增800公里污水主干管道和500公里排水支管,特区内基本实现雨污分流。投产运行三年以上的各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污水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进水浓度不低于220mg/L。
三是重点推进二氧化硫减排工程项目建设并保障稳定运行。加大燃油机组“油改气”工程推进力度,重点保障妈湾电厂各机组脱硫设施正常稳定运转。
(二)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其中2008年关停8.3万千瓦小火电机组。
二是优化能源结构。重点引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优质能源,不断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着力解决“油改气”改造工程存在的气源瓶颈问题。
三是严格环保准入。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将万元GDP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元GDP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元GDP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中水回用率等指标逐步纳入环评和环保审批和验收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验收。
(三)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一是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将总量指标、减排目标分配到各重点工业污染源,禁止超标、超量排污和无证排污。
二是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限制环保违法企业贷款。
三是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2008年6月前纳入国控重点源的所有在运行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部完成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联网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四是加强对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对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对未达到规定脱硫效率的机组,按照环保部门出具的二氧化硫计划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相应核减其上网发电量。
五是强化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坚决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