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将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规划编制任务,编制城乡规划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上位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三、严格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本年度城市规划的编制、土地储备和使用权出让、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及住房的建设进行综合安排。严格实行城乡规划许可制度。开发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以及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划拨土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不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管,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未取得规划竣工认可证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四、加强城乡规划法规建设与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
《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地城乡规划工作的具体情况,加强城乡规划法规建设。尽快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省、市政府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的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规划编制机关要将规划草案进行公告,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行为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与省人大城建环保工委、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人民政府效能办组织开展以学习、宣传
《城乡规划法》,查处随意改变规划的行为和违法建设为主要内容的
《城乡规划法》落实年活动。通过活动,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法制意识,逐步形成依法编制、实施、修改、监督规划的社会环境,维护
《城乡规划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特色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