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创新城市管理理念,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津政办发〔2008〕49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站在高起点、抢占制高点、达到高水平的要求,为实现城市管理的高效能,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大都市,形成“市控区统、条块互动、强化基层、管理规范”的格局,建立城市管理竞争激励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完善城市管理考评体系,保证我市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市级相关部门: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电力公司(市路灯管理处)、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直接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市级相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确定。
四、考核方法
(一)实行分类考核。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考核,以群众对其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为主,并与专业考核相结合。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保障机制、部门配合、依法行政、本区域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人大政协舆论监督等。
对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以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评价、数字化城市管理搭建的市区两级监督指挥平台反映的管理职能履行情况、群众投诉、城调队的测评等为主。
(二)考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