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建、改建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四、确保已下放的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和综合执法经费专款专用。
(一)对已下放各区安排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等收入,要确保用于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市和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专项费用;
(二)市市容委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每年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综合执法经费定额和标准进行核定;
(三)市和区县财政加大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养护资金的投入,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而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证。
有关市容环境管理的具体内容及标准,详见《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关于向各区县下放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审批事权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一、对于按照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不跨区域实施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由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扩大到1亿美元以下。
二、除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规定必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以及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域内各自所属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总投资3000万元扩大到5000万元;备案权限由总投资5000万元扩大到1亿元,其中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取消投资额限制)。
三、对不需要国家、本市统一规划和平衡以及补助财政资金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区县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由3000万元扩大到1亿元。
四、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或采购国产设备抵免和退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或审批,仍按津政发〔2004〕96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