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书》。
3.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所提供的证件是否有效;二是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收回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向申请人重新颁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资质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程序。
1.申请。
当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等变更时,须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到本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填写《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变更前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变更决议;
(5)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上述材料(2)、(4)项均须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份。
2.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股东会或董事会变更决议应与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变更决议相一致。
3.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变更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收回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向申请人重新颁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4.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四)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注销程序。
1.申请。
当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或不再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等注销情形,须持下列材料到本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注销手续:
(1)《注销审批表》;
(2)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仍有在管项目,且有无物业管理遗留问题;二是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