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事权监督和调控机制。对各区出现越权规划、违规审批与许可等行为,由市规划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审批、许可等。对出现三次以上或重大违规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有关区审批权限。暂停期间,由市规划部门办理该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五、关于规划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定执行。
关于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适度下放土地整理权的实施细则。
一、实施土地平衡项目,各区应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提出《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进行审核。
二、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对《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联合审核的反馈意见,区政府进行修改完善,编制《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区政府自筹资金,组织开展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等工作。各区政府可依法设立一个国有公司,作为市场化运作平台,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四、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和纳入散片危陋平房拆迁计划的地块,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土地整理计划,市土地整理中心向区政府设立的国有公司出具土地整理委托书。土地平衡项目由市规划局提出项目的规划条件,并将其纳入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区政府设立的国有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审批手续;市建委将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五、各区政府根据土地整理计划及土地整理委托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对需要拆迁的地上物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做好征地拆迁的稳定工作。
六、区政府负责地块土地整理成本的核算,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据本市土地出让成本核算办法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