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全面深入开展水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57号)精神,加强对重点水域及从事水上生产运输的重点企业和个人的督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排除隐患。各主管部门要在6月1日-7月31日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检查,务必将水上生产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一)要进一步加强水上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各级交通、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监管,督促港航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水上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要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的安全整治“回头看”工作,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风力限航和危险品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船舶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陆岛运输船、旅游船艇、施工作业船、砂石运输船、油船及危险品船等重点船舶要加强监管,全面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对从事陆岛水上运输的企业,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格遵守风力限航的有关规定,坚决打击船舶超载超员及非法载客等行为,保障陆岛、岛岛间水上运输安全。
  (二)要进一步加强港口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各级政府、港口主管部门以及各港口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港口安全生产作业管理,重点加强港口危险品、油品作业码头管理,加强港口码头施工作业管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客运码头设施及港口吊装设备管理,确保港口生产作业安全。
  (三)要进一步加强渡口及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责任,依法打击“三无船舶”,坚决制止农用船舶、渔业船舶、自用船舶等非法载货、载客行为。要切实加大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管理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快渡口渡船设施更新改造速度,严格执行恶劣气候状况停航、停渡及客运车辆下客通行的规定,确保人员、车辆通行安全。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保证检验质量和效果,淘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老旧渔船。渔业船舶必须配备通讯、导航、救生和消防设备。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签证工作,禁止不适航渔业船舶出海作业。加强对渔业船舶船员培训力度,提高渔业船舶船员在恶劣天气海况下操纵船舶的技能。加强渔船编队生产,提高渔船自救互救能力。严禁渔业船舶超风级、超航区以及超载、改变作业性质和违章载货和搭客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