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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
(辽政明电[200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市场共同推动,以及需求旺盛和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呈攀升趋势,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猪肉、食用植物油等价格涨幅较高,当前稳定物价的任务十分艰巨。为全面落实中央提出的“把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今年宏观调控首要任务”的部署,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实现省政府确定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008年全省价格调控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稳定物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生活必需品和紧缺商品生产。按照“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对粮食、生猪、奶业、油料和化肥等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大力抓好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其他紧缺商品的生产,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品种结构,促进各类重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增长。

  二、做好市场供应和商品储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产销衔接,加大对主要生活必需品、农用物资和我省紧缺商品的采购力度,并通过减免收费、增加补贴等措施,调动各类市场主体采购市场紧缺商品的积极性。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切实做好重要商品储备,增强调控市场能力的要求,建立健全粮油、猪肉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并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应储数量,落实到位。对其他生活必需品也应建立一定数量的储备。要确保重要商品不脱销、不断档,努力实现“以量稳价”。

  三、严格控制政府调价项目的出台。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严格控制政府定价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及供电、供热、供水、燃气、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务价格的调整。对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提价申报与调价备案制度。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对粮、油、肉、蛋、奶等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品种和生产企业,企业提价前须向省物价局申报;列入调价备案目录的品种和批发、零售企业提高价格,企业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对提价申报及时做出答复,对调价备案有异议的,要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干预。对违反规定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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