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实施劳务输出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劳务品牌在开拓对外劳务市场中的龙头作用。巩固“东洲矿工”、“建昌建筑”、“辽阳技工”等品牌,做大“抚顺月嫂”、“抚顺司炉”、“辽南瓦工”等品牌,培育“辽宁保安”、“辽宁电焊工”、“辽宁缝纫工”等特色劳务品牌。加强品牌的载体建设,打破地域界限,有效整合品牌资源,逐步将地区品牌打造成全省品牌,实现量的扩张到质的飞跃。加强品牌的统一培训鉴定和规范管理,扩大品牌影响,拓展输出空间,提高劳务经济竞争力。
七、加强农民工基础工作
(十七)落实县乡政府农民工工作责任。要大力加强乡村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乡村用工的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检查非法用工、使用童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抓好农村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措施等工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以村委会、居委会、学校为单位,对留守儿童建档立案,全面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以落实义务教育、保证身心健康、加强困难家庭社会救助为重点,制定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特别要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机制,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类关爱留守儿童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工回乡创业。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在资金、人才和管理服务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和相关政策。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和相关产业政策,注意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十八)增加对农民工工作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对农民工工作经费的投入,将涉及农民工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管理和就业、劳务输出、子女教育、工资拖欠、技能培训、维权服务、法律援助及公共服务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要合理核定各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有关部门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对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工的收费项目,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对农民工集中、财力压力大的区、街道、乡(镇),市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区、街道、乡(镇)解决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经费不足问题,缓解基层财政困难。
(十九)加强农民工工作基础建设和宣传。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办事机构。建立农民工统计工作体系,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行业和地区分布等重要指标应及时统计报告。建立农民工工作责任体系,加强对本地农民工工作的监管力度。实行农民工工作月通报和季调度制度。建立每半年对各市农民工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或抽查的专项检查制度。大力宣传农民工优秀代表、解决农民工问题先进单位的典型事迹。认真组织开展全省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激励广大农民工努力拼搏、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媒体反映属实的问题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