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
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并结合当地财力,每年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防、应急和本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治理。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和国投新集集团公司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经费,以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六、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和督察工作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构造复杂的乡镇、学校、居民点、交通干线、旅游景区、重要工程等进行巡查和观测,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对于高度危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县、区政府要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应将“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发放到每个受威胁的群众手中,并组织防灾常识宣传普及,增强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察组,对重点防范地区进行督察,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范围通报。
(二)认真落实汛期值班、观测、速报和月报制度
今年汛期,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派专人值班、定期观测,发现灾害隐患和发灾征兆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划出警戒线,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向当地人民群众发布公告,对危险区内的单位、居民采取搬迁避让措施,严禁危险区内及周边地区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工程活动,如禁止爆破、削坡、挖掘、采矿、工程建筑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在汛期,全市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的小煤矿必须全部停止一切采矿活动或工程活动。待汛期过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解除禁令公告后方可恢复生产。
在汛期,各级政府要实行24小时值班,在地质灾害发生时,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好速报制度,在2小时内及时向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灾害发生的具体情况做出应急安排,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不允许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瞒报或不报,如有发现,依法查处。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落实应急救灾机构、物资、设备、资金、人员和场所。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专家队伍,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