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
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责任,要将本县、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工作落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对于采矿活动和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或者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采矿权人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灾害治理、监测、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2008年除做好危险区段和重点地段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还有部分不可预见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将随时可能发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强化防灾意识,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准备工作,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编制2008年度防灾方案和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并做好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值班、速报工作,并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具体负责人,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乡镇、村、街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员。
(二)制定年度防灾方案并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出本辖区、本系统切实可行的年度防灾方案和重点灾点的应急预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要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线路、临时安置地点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单位和群众。有条件的县、区要在汛前组织一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习,确保一旦灾害发生,能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