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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5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惠及广大城镇居民的大事。各部门、各单位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扎实推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教育局 市卫生局 市审计局 市公安局 市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资格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居民是指本年度在册的城镇低保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指低保家庭中参保登记时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三)重度残疾居民是指参保登记时为Ⅰ、Ⅱ级的各类残疾的居民。
  (四)在校学生指小学、初、高中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等。
  二、部门职能
  (一)各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管理工作。
  (二)各县(区、市)宣传部门要搞好宣传工作,在启动大会前后利用各种媒体、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力争在短时间内形成人人关注居民医保的浓厚氛围。
  (三)各县(区、市)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资金;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按市政府要求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及必要的设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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