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建材类重要商品实施成本调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建材类重要商品实施成本调查的通知
(川价电发〔2008〕41号 2008年5月23日)


各市、州物价局:

  2008年5月12日我省遭受的特大地震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灾后重建工作异常艰巨。为防止灾后建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灾后重建需用的主要建材价格平稳,保证省委、省政府重建家园重要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5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8〕72号)的要求,决定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筑材料类重要商品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调查。

  一、调查品种与内容。调查品种重点为钢材、水泥、砂石、砖瓦、石灰、玻璃、木材等建筑材料。初次调查内容重点为2008年1月至5月上旬生产成本,2008年5月12日出厂价格,年生产能力与销售量。各地应准确掌握建材产品的出厂价、成本构成项目及数据情况(详见附表)。如不能完全反映成本构成等情况,可附文字说明。各地可根据省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授权,自行确定建材调查品种实施成本调查,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调查任务区分。此次建筑材料类重要商品生产经营成本调查实行属地原则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省成本调查队主要调查攀钢集团、拉法基水泥集团和金顶水泥集团,并请当地物价局予以配合。其余省属建材企业的成本调查均授权当地物价局,主要调查水泥、砂石、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各地应按照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筑材料类规定品种,在管辖区域内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厂家作为成本调查点。

  三、地震重灾区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措施。阿坝、绵阳、德阳、广元、雅安、成都等地震重灾区所辖的尚能保持正常生产的企业也在调查之列。重灾区物价局调查工作如有困难,请及时反馈省局,由省局统一调配安排全省成本调查力量,或调整上报时间,保障建筑材料类重要商品生产经营成本调查的顺利完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