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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认真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认真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2000]0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提高清算工作质量和水平,特通知要求如下:

  一、清算工作是对全年出口退(免)税工作的总检验和总复审。各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及其清算准备工作,尽快研究布置1999年度的清算工作。各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清算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局在进行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中第三条关于清算核查的十三项重点内容,认真开展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要重点复核做销及免抵退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提供单证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各局还要根据本局日常管理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企业及重点内容。

  三、各局要对实行B类管理的企业的备案单证进行一次清理,清算期内备案单证不齐备的要追回已退税款。同时结合清算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审定2000年实行B类管理企业名单,并按规定上报市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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