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质监部门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2008年5月9日 川价函〔2008〕94号)
广元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质监部门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广价费〔2008〕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川价费〔2004〕28号)已明确了“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因此,在我省范围内具有建筑材料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均可执行28号文件。